湖南卫视热点节目《声临其境》曾被诉侵权: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节目名称构成反向混淆,侵犯该公司“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虽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首先,“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明显差别;并且,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以及制造主体、播出平台存在更为密切联系,相关公众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辨认其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反向混淆。
法院认为,身临其境公司主意三被告伤害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判决驳回了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