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北青娱见)
2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违法广告代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景甜3年内将不能代言广告。
我国2021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举、证实,应当根据事实,相符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收过的服务作推举、证实。
第五十六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花费者伤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宣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代理、宣布或者作推举、证实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义务。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举、证实的;
(二)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物广告中作推举、证实的;
(三)违背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收过的服务作推举、证实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举、证实的。
第三十八条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举、证实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三年之内不能够再代言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