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搜狐娱乐咨询了专业律师朱律师,对话了艺人经纪行业从业者小言(匿名)。
朱晶晶律师告诉搜狐娱乐:“好比挑衅滋事、不正当竞争,这些都分别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广电总局并不是主管机关,所以规定中是‘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记录、公示’。”
朱律师解读道,雇佣营销号一般可能会构成以下罪名,涉及以下有关部门:
1、不正当竞争,归工商局管,被侵权方也能够法院告状;
2、侵犯名誉权,被侵权方去法院民事告状;
3、诽谤罪,受害人去法院刑事自诉;
4、挑衅滋事,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事立案。
触犯相关规定后,广电总局可能会对涉事经纪机构赐与“记录、警示、点名、批驳”等处罚,朱律师补充道。
艺人经纪行业从业者小言回忆,3月中旬“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宣布时,十个方面重点任务就包含了“果断袭击通过雇佣水军、恶意营销等方式的非自然涨粉行为”。
小言进一步分析道,新规中提到的“宣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进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以及“以虚假花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花费”都属于很难界定的领域,就像业内人士解读的“难落实”一样,“确实比较难评估。”
至于“经纪机构不得以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花费”这一条,在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掩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提出了“不得诱导未成年人介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禁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综上,此次新规是再次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敲响了警钟,有必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