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掩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其中提到: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宣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视。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掩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各筹划单列市未成年人掩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成年人掩护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未成年人掩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商务部:
为增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掩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并报中央领导同志赞成,现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本系统认真实施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组织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增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义务,促进社会协同,开展监视检查,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保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增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掩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建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足熟悉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掩护的意识和才能,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实施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念头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指导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重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含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赞成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增强社会组织登记治理,不得审批赞成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增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撑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指导未成年人文身,伤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告状讼的,能够督促、支撑其提告状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文明礼节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熟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指导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背治安治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增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撑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增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熟悉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撑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实施义务。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视。
各级未成年人掩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宣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能够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增强监视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背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背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穷究其法律义务。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